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2493号
原告:文登市开发区兴利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开发区九里建材市场。
经营者:陈金兰,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经营者:陈国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润杰,威海文登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安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凤舞明珠沿街。
法定代表人:李锦安,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会宝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经理。
被告:威海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河右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防,经理。
原告文登市开发区兴利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安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文登市开发区兴利钢模板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登市开发区兴利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永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