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4民初825号
原告:赵其年,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盟,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兰陵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会宝路东段南侧。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年与被告***、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年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其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其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赵其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