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华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雍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5民初193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邯郸市曲周县白寨镇马布村478号,住本村。 被告:江苏华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星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797422007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曲周县人,住本村。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江苏华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