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52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红卫村半边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价值360万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