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民终3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67号万科城2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