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383号 原告:***,男,苗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红卫村半边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2019年4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