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3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见,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红卫村半边店。
法定代表人:张晓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浩
审判员  鲍刚
审判员  任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旭东
书记员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