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民初52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范珊,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红卫村半边店。
法定代表人:张晓能。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范珊与被申请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范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范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价值360万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建华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黄建国
二○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