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民终3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万科城**。
法定代表人:张晓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爱,湖北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刚,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雪奎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郑志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