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1383号
原告:***,男,苗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红卫村半边店。
法定代表人:张晓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爱,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能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2019年4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萍
书 记 员 郑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