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1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4583984055T,住所地宁波市江**会展路**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常年展**9D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2388-9,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