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2033号
原告
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7133450840)。住所地:宁波市镇海骆驼机电园区盛兴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合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83984055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舟孟北路131弄9号(5-20)。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事由
原告于2024年2月28日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