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合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2033号 原告 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7133450840)。住所地:宁波市镇海骆驼机电园区盛兴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合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83984055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舟孟北路131弄9号(5-20)。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事由 原告于2024年2月28日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海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