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皓众恒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鑫皓众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财保350号 申请人:河北鑫皓众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枣林路39号-4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D78Y3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旭垚,河北**(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鑫皓众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限额214787.75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河北鑫皓众恒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限额214787.75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93.94元,由申请人河北鑫皓众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