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0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贵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西平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鑫皓众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枣林路39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尔洁特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团河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上诉人北京贵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鑫皓众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捷尔洁特洗涤有限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贵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贵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