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田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5192号 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大道101号汇源大厦25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