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田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02民初13246号 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高家坡966号(原地址:远大路496号)八一小区B1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单位员工。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大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3717元、违约金4115元,共计1783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八一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C5-1-1301号房业主,被告自2016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物业费本金予以认可,但违约金不予认可。二、被告欠付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未解决被告外墙渗水的问题。三、原告诉讼请求存在不实,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公共区域服务管理不到位;2、房屋公共部分没有履行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职责,造成被告个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系长沙市八一小区C5栋1单元1301号房屋业主。2011年10月12日,大田物业公司(甲方)与***(乙方)订立《湖南省军区马坡岭八一小区业主收房协议》,约定:甲方对八一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附属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园林绿化的养护与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安排,房屋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物业档案、住户用户档案以及物业维护、更新费用的账务,组织开展小区居民精神文明、社区文化建设活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按乙方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小高层住宅按每月平方米1.18元计算收取,低层1.3元/月/平方米,二次供水、供电加价8%,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缴纳物业服务费。截至2021年4月1日,***共计欠缴物业服务费13717元。 以上事实,有《湖南省军区马坡岭八一小区业主收房协议》、物业费催收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系长沙市八一小区C5栋1单元1301号房业主。大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认可欠缴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物业费共13717元,因大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基于此,本院酌情将***需缴纳的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止物业费调整为10973.6元,大田物业公司主张***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10973.6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