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9914号
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高家坡966号(原地址:远大路496号)八一小区B1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湖南大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