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

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民申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782W,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12栋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60627802N,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金阳商务楼6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沪宜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沪宜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一审第三人:**,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一审第三人:**,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11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