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5258号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619号御龙山花园商住小区1栋6层1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利,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12栋1601。
法定代表人:杨子新,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金阳商务楼6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飞,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于2022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祖木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