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619号御龙山花园商住小区1栋6层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利,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12栋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子新,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金阳商务楼6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飞,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5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存款、收入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