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

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4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存款、收入123568.0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担本案执行费175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建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