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长埔陶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诉人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已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