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706号
原告:泉州路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建材市场17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81625001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长埔村工业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7538146X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泉州路顶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国星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泉州路顶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路顶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路顶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路顶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