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66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创客小镇社区配套商业楼**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坤***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937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在担任人事行政主管期间,不能按时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其负责的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截至其离职时长达五个月的时间无进展,无落地实施。在试用期内,**利用人事部主管的权限,未经正常的考核流程或取得公司事先同意,于2019年11月起自行将自己的薪酬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内**多次请假,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上述行为不能满足公司人事行政主管的岗位要求和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称:不认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张,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9374号裁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42.24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所提主张及理由并非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