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英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万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25民初847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现住浠水县。 被告:湖北万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郭河镇镇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431211。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浠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万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浠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本案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万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浠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学 平 审 判 员 蔡 成 亮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