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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02行初591号 我院于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对原告**(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浙江省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2行初591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2017)京0102行初591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三行中“财政部法规司”现更正为“财政部条法司”,第十二页倒数第六行中“起诉”现更正为“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菓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