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水务局、武汉华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民初1942号
原告:**(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工业区(劳教管理所院内国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武汉华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国际****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水务局、武汉华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