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能(天津)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等与四川省财政厅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行申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财政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任一珊,四川省财政厅公职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法定代表人**,部长。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作人员。 一审、二审第三人四川省应急管理保障中心。 一审、二审第三人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诉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四川财政厅)财政行政投诉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京02行终13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9年1月,因机构调整,原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更名为四川省应急管理保障中心。 2016年6月16日,四川财政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川财采(2016)21号,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东升)对原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省防汛办)2016年省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ZC319908-20160009,第二包,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5月17日通知四川东升以及四川省防汛办作出说明。并要求四川东升以及四川省防汛办暂停采购活动。2016年5月17日四川东升以及四川省防汛办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应资料。同日,投诉人向本厅提交更正说明,确认该投诉仅针对2016年省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第二包。2016年5月23日,本厅向投诉人、四川东升以及四川省防汛办发出质证通知书,并于2016年5月25日组织现场质证。2016年5月31日,投诉人向本厅提交补充材料说明。2016年6月15日,本厅对需求论证专家调查取证。……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0日,三名技术专家对四川省防汛办2016年省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进行需求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等,专家一致认可该项目技术参数。2016年4月21日,四川东升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第一页规定:“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拟对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省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第二包、水泵及柴油发电机组。”第四十页规定:“…防汛排涝泵技术参数及要求第1.1项要求:可通过颗粒直径≥80mm;第1.2项要求吸程≥8米,自吸泵额定转速800rpm;第3.1项要求移动泵站用柴油发动机的动力经减速机及其他传动组件传导至自吸泵…”第五十三页规定:“技术指标和配置…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45分;技术指标和配置低于招标要求的(负偏离),技术条款负偏离一项扣3分。”2016年5月4日,投诉人向四川东升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自吸泵可吸入颗粒径≥80mm;2、自吸泵吸程:≥8米,自吸泵额定转速800rpm;3、移动泵站用柴油发动机的动力经减速机及其他传动组件传导至自吸泵;”……2016年6月15日,本厅对需求论证专家调查取证,专家认为论证过程、论证意见没有问题。……本厅认为:产品技术参数是否合理,需要采购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以及需求论证专家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定。本项目技术参数系采购人根据工作需求制定,且经过需求论证专家的评判,投诉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论证专家存在违法论证的情形,对于专家的论证意见应当予以尊重。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仅能证明其产品**14KXZ离心泵及上海博禹泵业有限公司BYXZXW新型自吸泵、上海黄河泵业KDZY型四轮移动式柴油机自吸泵不符合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不能支撑投诉理由,不能证明三项投诉事项成立。综上,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公司对被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16年7月7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9月1日,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16)143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四川财政厅的被诉处理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四川省防汛办委托四川东升组织开展“2016年省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4月21日,四川东升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16年5月4日,**公司向四川东升提交《质疑书》,质疑事项:1、自吸泵可吸入颗粒径≥80mm;2、自吸泵吸程≥8米,自吸泵额定转速800rpm;3、移动泵站用柴油发动机的动力经减速机及其他传动组件传导至自吸泵。2016年5月6日,四川东升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属实,质疑无效,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四川财政厅提交《投诉书》,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要求可吸入颗粒径≥80mm不合理;2、被投诉人要求自吸泵吸程≥8米,自吸泵额定转速800rpm不合理;3、移动泵站用柴油发动机的动力经减速机及其他传动组件传导至自吸泵不合理。5月17日,**公司提交《投诉更正说明书》,确认该投诉是对该采购项目第二包设备的投诉,对第一包和第三包并无投诉意见。5月17日,四川财政厅分别向采购人和四川东升送达《作出说明通知书》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16年5月20日,四川财政厅向**公司、采购人、四川东升印发《质证通知书》;5月25日,四川财政厅就该投诉组织现场质证;6月15日,四川财政厅对需求论证专家调查取证,专家认为论证过程、论证意见没有问题。2016年6月16日,四川财政厅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认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2016年6月24日,四川财政厅向**公司邮寄被诉处理决定。**公司不服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2016年7月8日,财政部受理**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7月11日,财政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向四川财政厅印发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向采购人四川省防汛办、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东升印发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在收到相关当事人回复材料后,2016年9月1日,财政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2016年9月6日邮寄给**公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案涉招标项目中的技术参数不合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四川财政厅和财政部未尽到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据此,请求本院: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02行初130号行政判决;2.撤销二审法院(2018)京02行终1307号行政判决;3.判决被申请人指令采购人对招标项目参数作出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的修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公司因认为涉案项目招标存在相关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提出质疑,并向四川财政厅提起投诉。四川财政厅在收到**公司的投诉后,经法定程序审查,认定**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并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内容并无不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财政部收到**公司针对被诉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定程序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公司提出涉案招标项目存在技术参数不合理等问题的主张,但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公司亦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