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21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