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422民初752号
原告:东丰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辽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
负责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丰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辽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东丰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辽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辽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原告东丰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