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36461号
申请人: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6577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7,5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7,5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