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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36461号之一 原告: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6577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364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7,5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被告以1,707,523元已超额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信银行上海徐家汇支行(账号:XXXXXXXXXXX********)、中国银行上海市大世界支行(账号: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北京银行上海杨浦支行(账号:20000046472431111058899)的冻结并解除对其名下车牌号为沪FXXX**、沪AXXX**的车辆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上海徐家汇支行(账号:XXXXXXXXXXX********)、中国银行上海市大世界支行(账号: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北京银行上海杨浦支行(账号:20000046472431111058899)的冻结,并解除对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FXXX**、沪AXXX**的车辆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