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2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6577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3646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委托安装加工合同》均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合同在首部明确甲方地址为上海市XX号XX号楼XX室,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