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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2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6577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3646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委托安装加工合同》均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合同在首部明确甲方地址为上海市XX号XX号楼XX室,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