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36461号之三
原告: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风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6577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佑德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风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