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昌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通昌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昌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7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