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06执2864号
被执行人:襄阳某某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水某。
本院在执行襄阳某某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核查,襄阳某某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执行立案前交纳案件受理费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84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