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2405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24民终7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82123.7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24民终7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