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3民初1390号 原告: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部队小区11号楼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4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