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4422号
申请人: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徵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徵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徵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徵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