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执保32号
申请人: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8030388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汇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751379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汇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522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徽省汇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保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安徽省汇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