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321号之二
原告: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8030388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汇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751379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汇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现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恒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