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4179号 原告:***,女,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可理解为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