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3民初279号 原告:王某,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石桥乡吴良吉村63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宁陵县绿锦蓝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长江路绿锦蓝湖晨院小区19号楼10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MQ93XF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3275N。 法定代表人:龚某。 被告:苏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苏庄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3********。 被告:宁陵县星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国家电网对面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ND7YD76。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宁陵县绿锦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某、宁陵县星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