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3民初278号
原告:王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于岗寺89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宁陵县绿锦蓝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长江路绿锦蓝湖晨院小区19号楼10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MQ93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32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陵县星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国家电网对面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ND7YD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苏庄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3********。
原告王某与被告宁陵县绿锦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星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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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