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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谌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与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财保30号 申请人:上海谌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何弢。 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8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19年9月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睿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3,095,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谌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