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380号
原告:昆山市开发区恒信手板模型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Q6413Q。
责任人:***。
被告: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电子产业园综合楼7楼7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50700971N。
法定代表人:何弢。
原告昆山市开发区恒信手板模型制品厂与被告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市开发区恒信手板模型制品厂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昆山市开发区恒信手板模型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