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3190号之一
原告:常州迈特运控电机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星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864150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芜湖片区西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50700971N。
法定代表人:何弢。
原告常州迈特运控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常州迈特运控电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迈特运控电机有限公司因被告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权利已获实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迈特运控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50元,由原告常州迈特运控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