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91民初24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法定代表人:何弢。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