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5814号
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267117961H1-1,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黎明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故县。
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