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恢601号
申请执行人:**市通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179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4273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市通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全部货款并缴纳了全部费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